普斯匯達 Profit delta訪問了香港執業律師-朱靜華博士(Teresa),請她分享對生意轉讓及初創業者頂手生意的看法。Teresa曾經遇過初創業者尋求協助的個案,當時人因頂手生意而被騙去巨額,卻無法追討。然而如何避免墮入頂手生意的騙局?Teresa指出初創業者需小心轉讓者的銷售手法,切忌急於與其簽約,更要清楚知道「轉讓股份」與「轉讓業務」的分別,免墮創業陷阱。
倉卒簽約 誤墮騙局
「曾經遇過一個個案,初創業者透過地產代理經紀尋找店舖,其後經紀提出他可助找生意盤,建議若頂手生意,更可節省開業成本。當時人誤信經紀及該東主的片面之辭,倉卒跟東主簽了生意轉讓的合約,及後才驚覺合約無效,被騙去港幣10多萬。」那為何跟東主簽訂的合約會無效?Tersea分析該生意的擁有權原來由一間公司所持有,而所謂的「東主」只是該公司的其中一位股東,根本沒有被授權代表公司放盤出售生意。所簽訂的合約,只是簡單兩頁紙,簡述生意由一方轉讓予另一方,定明轉讓的日期。由於「東主」只以個人名義簽合約,然而生意盤的持有權是屬公司所有,並非「東主」個人持有,因此該合約根本沒效力。而當時人給予該「東主」的頂手費及給予該經紀的佣金,合共10多萬,也無法討回,因為該「東主」早已去如黃鶴,而經紀亦不負責,指是買家自己太草率沒有弄清楚就簽約。
轉讓股份 與 轉讓業務
Teresa提醒初創業者要清楚知道生意盤到底是由個人或公司持有?如屬公司持有,那到底有多少股東呢?那該如何釐清?下節將作詳細解說。在此之前,她認為初創業者必先清晰了解「轉讓股份」與「轉讓業務(營商資產)」的分別。
她解釋,假設生意由公司直接擁有,「轉讓股份」指把股東在公司的股份由一方轉讓予另一方,該公司是生意的直接擁有人不變,該公司的名稱、生意模式、現有員工等亦仍舊不變。換句話說轉讓後,初創業者只是單純加入了該公司成為股東,非建立了新公司或成為生意的直接擁有人。要注意的是如該公司負有債務的話,成為股東後,公司的債務不會隨舊股東而去,扣除債務後公司可能根本一文不值。而「轉讓業務(營商資產)」,其受《業務轉讓(債權人保障)條例》 (香港法例第49章)所規管,生意業務由一方轉讓予另一方,其中按雙方的具體協議可能包括公司的所有存貨、機器設備、知識產權等。值得留意的是如生意須領取牌照,如食肆須持有食物牌照,所持的牌照未必可轉讓。另外,有關租約及員工的合約,由於涉及第三方,通常需要業主及員工的同意,如:員工是否願意為新東主「打工」?這都需要轉讓前釐定考慮清楚。
Teresa認為初創業者缺乏經驗,貿然倉卒地頂手一盤生意,有些細節未能釐清,可能較易受騙。她建議初創業者可找專業人士或富經驗的前輩助他們分析,這才更加穩妥,這方面的詳情,她將於下一節與大家分享。